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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施工挂靠的现状与形成原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20:55:46

  何谓“施工挂靠”?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标行为。“施工挂靠”就是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关于“出借资质”行为,法律、法规和部分规章均对此作出了明白的禁止性规定。《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规模或者以任何情势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容许其余单位或者个人应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用法律题目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获得修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的;(二)不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造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说明》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遵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动无效。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但是,当法律遭遇社会集体庞大的气力阻碍而不能震慑时,法律就失往了威风,当事人也必然对法律产生歧视心理和漠视心态。

  “施工挂靠”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论是法律性质还是操纵实际方面均有区别。

  非法转包,加进投标和承接工程的主体依然是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只是将已经承接的全体工程或主体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违法分包,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的主体也仍然是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只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不论是非法转包还是违法分包,投标人在全部招标过程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而施工挂靠与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的差别在于:施工挂靠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借用被挂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以及虚伪的受权委托书,职员和资金全部或大局部依靠挂靠人自己的气力,包含获取建设工程信息、购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缴纳保障金以及现场答疑等,实现招标承接工程,固然工程承接后由本人完成施工过程,然而整个招标进程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源头就已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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