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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施工挂靠的现状与形成原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20:55:46

目前国内施工挂靠的现状与形成原因

  建筑业施工挂靠所构成的起因非常庞杂。笔者扼要演绎为以下多少点。

  其一,立法缺失,法律法规不规范、不完善。《建筑法》颁布于1998年,颁布之时,即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自2005年动议提出修改草案,至今又过五年却杳无音信;建筑法律的立法修改和完善远远落后于建筑的现实需要。

  其二,目前建筑信息有限。建筑没有达到完全开放竞争,建设工程信息公然不到位,设定特殊条件和歧视性政策等,阻碍了建筑健康发展。

  其三,招标过程不能依法招标,监视空缺,暗箱操纵,招投标单位私下接触,违法串通,泄漏内部信息,投标人串标或者围标,是滋生施工挂靠的土壤。其四,建筑资质治理体制的缺陷制约,工程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垄断,而很多建设工程设置特级总包或一级总包资质,导致二级以下施工企业因挂靠而取得的业绩总是成为他人嫁衣,而资质升级更加困难;资质治理体制简单,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建筑发展的需求,也成为施工挂靠的重要因素。

  毋庸置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挂靠必然产生重大(被和谐)社会的效果。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和最大目的。由于挂靠,被挂靠人不劳而获,收取3~5%比例甚至更高的治理用度,势必紧缩了挂靠人的工程利润空间。而挂靠人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润,必定减少治理本钱以及下降建筑资料标准;由于挂靠,挂靠人必然没有达到建设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既然没有达到资质,必然造成挂靠人也即实际施工人在治理教训、技巧水温顺工程装备等方面不能达到招标请求,其成果终极都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品质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施工挂靠,并不是依附技术力气和企业治理程度,大多是挂靠人具备所谓的“人脉”;也并非所有招标人都不知悉挂靠人的挂靠行为,更多时候招投标双方相互配合,或者眼睛半睁半闭。而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成为繁殖腐朽的土壤,而建设工程一旦涉腐,建设工程质量必然会打折扣。

  “施工挂靠”现行法律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并没有明确界定建设工程“施工挂靠”行为。最早呈现“挂靠”的法律术语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看法》,其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独特诉讼人”,该规定不仅从程序上明确“挂靠”和“被挂靠”的诉讼主体位置,也从内涵方面明确了“挂靠”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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