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其子公司完成,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观点: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为提高在招投标中的竞争优势,往往以其集团公司(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在工程中标后,实际施工的是该公司的子公司。按照公司法以及民法关于公司主体的规定,虽然集团公司或者母公司为其子公司的股东,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主体不能混同。中标的施工企业将工程交由其子公司施工实际上是将应由自己承建的工程交由另一个独立的主体进行施工。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转包行为。有人认为母公司将其管理制度等同样应用于子公司能够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但这并不能改变将由一个主体承接的工程转由另一主体施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