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都离不开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这三个如影随形的主体,三者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

一直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似乎总存在一种怪象,每每一项工程开工建设以后,从表象上看,承包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可能会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管理方面一些不平等对待。把明明是很正常开展的业务工作关系往往被弄得复杂和微妙,三者之间的相处显得讳莫如深,谁都不愿谈论和触及某些“默契利益”上的分配关系。在这种隐性关系相处的比较“和谐”时,都能做到和解通融和一团和气。而这种关系因某种事件的突发而无法再持续“和谐”时,相互间的指责、推诿、埋怨、揭短陡然爆发显现,使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问题瞬间暴露无遗!“豆腐渣”、“烂尾楼”、“贪腐工程”等现象的出现给工程建设的投资和质量等方面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在这种长久以来被隐性关系所滋养和催生腐败的“温床”环境影响下,最终也将不少工程建设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代表推向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小编在此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之间的一些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契约下三者的关系

在传统合同契约的模式下,实际上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都赋予了明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在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中均以载明,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需强调的是: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之间都是合同约定执行的关系,三者间在法律层面上都是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地位平等,一方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存在所谓的主被动和强弱势关系。

二、实际中三者关系的现状

1)中规中矩型

此类型主要指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代表。此类关系较为正常,彼此间都能够坚持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各自的行为,绝不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此类型人员对实际工作是有利的。

2)技术权威型

此类型主要指部分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作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工程质量方面的通病,一旦发生,有可能被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逾越工程本身出现的状况而被无限放大,要么停工整改、要么担责认罚、要么返工重来,直至把承包人折腾够呛,此类人绝不沾染承包人的任何好处和利益,就为满足突出自我的心态:承包人你必须听我的,就该视我为专业技术的专家权威。此类型人员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沟通协调也是不利的。

3)特殊职务关系型

此类型主要指部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代表。作为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本身承担着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费用等方面的职责,是管理者,所以对被视为被管理者的承包人往往会假借其特殊的身份和职务关系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验收等工作中做出一些超出职责范围如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最终出事被绳之以法。而一部分承包人由于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得到的中标工程,感觉好像就有那么一层关系在上面庇护着,对发包人、监理人代表正常职责范围内提出的意见建议都不放在眼里,对工程管理方面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毫不重视,最终出现“豆腐渣”工程,也是锒铛入狱。此类型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常见,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该防范的腐败类型,应从增强制度管理上上进行遏制。

4)听之任之型

此类型主要指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作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处于保护自身的考虑和面对高压的反腐制度和措施,做到既不沾也不管,形成对工程管理听之任之不作为的监管缺位情形。而作为承包人心存一种惧怕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为难自己的念头,所以在工程施工中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无论合理与否的要求都采取以听之任之的方式进行处理,有的甚至突破法律道德的底线来迎合二者,最终既害了发包人和监理人,也害了自己。

5)“默契”配合型

此类型主要指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代表。因为彼此都有共同关心的“利益”关系,所以形成心照不宣的“默契”配合,除非有事发生,否则谁都不会主动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去互相揭短。此类型比较隐蔽,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比较致命的“腐败杀手”,在监管上难度也最大。

三、未来三者关系的探讨

1)从政策层面看,随着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督管控措施的不断加强和反腐败斗争的标准、要求、力度的加大,一定会使工程建设领域的环境得到有效净化,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之间现存的一些不正常关系将会得到根治且回归于正常。

2)从技术手段方面看,通过不断尝试和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有效打破工程建设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所导致涉及相关工程企业间采取的不正当恶性竞争方式和手段。处于总承包体制下的企业间工程建设关系,是一种有效合理的协调配合关系,所有企业目标是一致的,利益是共同的。当然,相互间关系也不会再是“微妙”的。

以上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之间关系探讨,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你是哪种类型呢?欢迎将你有过的经历和高招,也给大家交流和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