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又将合同管理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工程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赋予的权限,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理,其具体的权限是:

1.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工和竣工施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较短时间内,应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经过审查、修改、批准后,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进行施工。在进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计划对施工活动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和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以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

2.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权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特别是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到进度计划、施工总部署、施工方案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临时设施的规模与生产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供施工单位执行。

3.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字权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或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修改原设计时,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才能付诸实施。

4.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监督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的安排,检查劳动力配备,材料的供应和贮存,施工机械设备的类型、性能、数量和完好率的情况,以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5.工程付款签证权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的进度控制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按计划组织资金到位,以便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设备购置、材料准备、工程结算等款项,应经监理工程师签署付款凭证后,才能付款。

6.下达停工令和复工令由于施工条件发生较大的变化或建设单位的原因而必须停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在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后,也有权下达复工令。当施工单位不按质量标准、规范、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时,可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停工通知单,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后才准许复工。而对于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合同的建议。

7.延误工期的制约权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后,又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拖延工期的状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施工单位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申请,用停止付款的经济手段制约施工单位;当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整个工程时,则应按合同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的损失赔偿费。当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合同实施,如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施工进度缓慢,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等,都有可能受到终止合同的制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索赔费用的核定权双方中的一方因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或工期延期)及费用增加时,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索赔的依据和索赔费用的金额。在合同管理中,应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9.有效地开展协调工作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召开建设单位和各有关施工单位的协调会议,使之互相配合,搞好工作衔接,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分析原因,找出措施,修订下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利实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通知、指令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实施管理。

10.工程验收签字权当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或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验收,并在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