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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法律关系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19:16:20

  (1)关于第一种关系,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而与供应商发生的关系。由于发包人作为业主,其身份很清晰,不像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一方人数较多,所以发包人与供应商发生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很明确,法律关系相对单纯,应按照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如果发包人欠付货款的,则由发包人向供应商承担民事责任,与其他各方无关。

  (2)关于第二种关系,如果被挂靠人严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应商购买材料,也不向挂靠人购买的材料支付货款,与供应商没有发生任何的经济关系。那么,挂靠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势必向供应商采购材料,从而与供应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由此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应商只能要求挂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支付欠款。

  (3)关于第三种关系,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自行付款,由此产生催款纠纷,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但是,有些工程采购管理混乱,被挂靠人也好,挂靠人也好,他们都同时向一个供应商采购材料,如果发生欠款纠纷,这时就会难以区分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债务人。如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向供应商采购,委托终止后被挂靠人没有通知供应商委托终止事项,挂靠人继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的,而后引起欠付货款纠纷,被挂靠人主张挂靠人所采购的材料不是用于本工程,而是用到另外项目应由挂靠人自己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上规定的表见代理,如果供应商具有充分的理由并善意认为挂靠人具有代理权的,被挂靠人应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

  (五)雇用人员工资问题,也就是民工工钱问题。这个问题是目前国家强调着重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有关各方就给予充分认识和重视,并认真对待处理。雇用人员一般是由挂靠人自己招聘过来,组织形成施工队伍,承担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任务。在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只约定有工程价款,,没有对雇用人员工资进行单独约定,这对于解决雇用人员工资问题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为更好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把雇用人员工资的解决问题进行单独约定。那么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雇用人员工资实际上体现在工程价款里。工程价款是由四个部份组成的,即直接费、间接费、预期利润和税金,间接费里就包括雇用人员工资。对于拖欠雇用人员工资的问题,按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也是以解决工程价款欠款的方式来处理的。就是说,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作为支持其请求的依据,工程验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这对于解决雇用人员工资来说,确实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应该在立法中增加规定不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都应支付雇用人员工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雇用人员属于实际施工人,他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中,雇用人员对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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