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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19 17:34:37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制度。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发包人交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时,应书面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签收,拒不签收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结算进行强制性审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外)。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未完成(无正当理由)竣工结算审核,且未支付应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除限期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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