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估价表)中机械使用费的规定,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费用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下限。
第二十三条 利润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费用(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预制构件增值税除外)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允许计取其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黑建造价字[2002]第4号文件,原计费基础不变,其标准按0.1%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险基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计算基础为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之和。
第四章 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二)可调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合同价款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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