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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19 17:34:37

第三十八条 对没有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外,其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包人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只计取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三)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索赔、争议 
第三十九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要求。当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第四十条 现场签证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用工、材料、机械台班、零星工程等数量及金额的签证。 
定额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项目内不包括,其规定可以另行计算(或按实计算)项目及费用的签证。 
现场签证应由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方视为有效。凡由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规定允许的签证),应在工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现场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争议,或对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不同看法。 
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对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哪一方负责和应负多少责任而发生的分歧。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结算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意见10天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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