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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19 17:34:37

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进度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合同中对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发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不少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2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在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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