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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规则教你轻松应对转包挂靠“自查自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5-10-20 16:08:12

(13)涉及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主体结构,钢结构除外;二是合同约定可分包或者发包人同意分包。

6、价格不合理

承包人将管理费外工程价款全付给了他人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5项、第9条7项,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是对价格的要求,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只有他付给下一级合法主体的价款是合理的才是合规的,即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4)施工单位赚的不仅仅是管理费。施工单位应该尽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对工程实施结果承担风险,不能只向下一级合法主体收取一定金额或比例的管理费,代付相关税费。

(15)劳务分包没有收取主要材机价款。材机指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如劳务分包人代上一次合法施工主体购买租赁主要材机,就有了收取主要材机款的嫌疑。

现状不容乐观,处罚相当严峻。

按照上述六类15种相互独立的承包人违法行为情形一一对照,一一排除,一一纠正,无论在检查正来临前,还是已被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施工企业就能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预防和控制查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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