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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规则教你轻松应对转包挂靠“自查自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5-10-20 16:08:12

也就是说,合规派驻人员要求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工程现场常驻四大员。四大员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常驻要求四大员只能专职而不得兼职,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依据见《十项规定》第1条。至于项目管理机构,因不需要法定登记,工程现场常驻四大员可认为已设立。

(2)该四大员有相应资格。项目负责人应该具有相应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声场考核证书,依据见《十项规定》第1条等。

(3)该四大员是承包人的。判断依据是该四大员是否同时有和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养老保险三大关系及相应凭证。

(4)该四大员进行了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十项规定》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组织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签署验收文件、危险施工现场带班等等工作,可认为尽到了管理义务。

笔者参加内部探讨时,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深为忧虑的是,很少有项目做到了人不到位,如何检查转包挂靠,几乎一查一个准,因此在查处前只能先给施工单位一段自查自纠时间。然而,上述人到位是合规施工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做到了上述人到位,大量上海莲花河畔倒楼之类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2、财务不统一


承包人没有对施工项目进行统一财务管理是工程联营的主要特征。《认定办法》第11条6项规定:“实际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属于挂靠。以上对财的标准,是判断转包的标准,其实也是判断挂靠的标准。

也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合规统一财务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5)所有工程款项均来自于合法的上一级主体。即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发包人;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合法的劳务分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即使存在代为支付,代为支付手续应该是完备的,包括付款委托书、付款说明书及发票等。

(6)所有付出款项均付给了合法的下一级主体。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要么付给了材料设备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的专业分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合法的劳务分包人,要么付给了材料设备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的劳务分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现场工人,要么付给了次要材料设备供应商、次要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即使存在代为收款,代为收款手续应该是完备的,包括收款委托书、收款说明书及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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