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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规则教你轻松应对转包挂靠“自查自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5-10-20 16:08:12

[摘要]在已拉开序幕全国质量治理行动中,能否将《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规定的23种承包人违法情形总结成简单规则,以便于自查自纠,应对检查呢?

 


这次要动真格了。

从11月份起,住建部督察组,带着新闻媒体,已奔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以打击转包挂靠违法行为为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整治力度最大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实质性拉开了序幕。在住建部督查下,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大范围检查甚至全面排查即将开始。这次要动真格了。

质量安全事故是果,转包挂靠是因。以挂靠转包为特征的工程联营是我国建筑市场最普遍的现象。全国数十万个工程项目中,据不完全统计,至少80%是转包挂靠的。无论上海11.15大火事故,还是武汉升降机坠落事故,都是转包挂靠惹的祸。

与质量治理行动配套,认定和查处转包挂靠规定陆续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案例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十项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已发布,其他配套文件也即将发布。

转包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转包及违法分包主要违背了自行实施的法定义务,挂靠主要违背了资质管理的强制规定。


六大规则

笔者单位受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委托起草了《认定办法》初稿,笔者在全国各地《认定办法》解读与经营模式转型演讲中,施工单位学员纷纷反应,《认定办法》第7条、第9条及第11条规定23种或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过于庞杂、相互交织、不易掌握,能否总结出简单规则,以便于自查自纠,应对检查呢。

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尽管有形式上及罚款金额上的些许区别,但其实质都是施工单位不自行承接工程或不自行实施的工程联营行为,其行政处罚及行政管理措施基本相同。为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该23种违规的工程联营情形总结为简单易记的如下六个方面:

1、人员未派驻


承包人自己的四大员未派驻现场是工程联营的首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3项、第11条5项、第11条5项,特别是“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属挂靠等,是对人员的规定,是判断转包挂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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