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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规则教你轻松应对转包挂靠“自查自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5-10-20 16:08:12

笔者调研时,许多施工单位反映统一财务管理难度大,原因是这要增加人员成本,原来收取的那点管理费未必能够覆盖。施工单位不管显然不合规,要合规首先要加强管理。

3、材机未自购
承包人没有以自己名义采购租赁主要材料设备机械是工程联营的主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4项、第11条7项、第9条7项,特别是“…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属于挂靠,是对材机的规定,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合规自购材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7)乙供主要材料设备是施工单位采购的。除了上一级合法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的外,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均是以施工单位自己名义采购的。至于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采购,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不能委托下一级主体代为采购。

(8)周转材料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或者租赁的。

(9)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或者租赁的。

笔者调研时,发现施工单位做不到这一点原因和不能统一财务管理原因相同,原来收取的那点管统一理费未必能够覆盖。

4、资质有错位


其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接工程或承接工程的人没有资质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1、2项、第9条1、2项、第11条1、2项对资质标准的规定是交叉的,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合规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0)施工主体自己有相应资质。

(11)施工主体没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无论借出单位的资质比自己高、相同还是低,只要借用就是违法。

5、主体过多


实施主体出现了不该出现的人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1、2项、第9条1至6项;第11条1至4项对主体的标准的规定是交叉的,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施工主体,合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2)施工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三大法定刚性架构中某一个架构中的一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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