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室内大空间场所类别也越来越多,如会展中心、体育馆、剧院、火车站等等。为保证人民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作为给排水工程设计人员,正确选择大空间场所内消防系统进行消防设计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基本保障。本文结合现行各类消防系统的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条文,针对民用建筑室内大空间场所,如展厅、剧院、中庭、自动扶梯上空等部位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的选择,进行了分析、比较,以便和广大同行共同探讨学习。

1  大空间场所

作为本文探讨的重点,首先要正确的定义大空间场所的概念。现行的各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在系统设置场所或设计参数中对其内容均有部分涉及,但并无完整的说明。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中,在8.5.7条的条文说明中提出了建筑物内空间高度大于8m时,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喷规》)中,在5.0.1A条提出了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概念,内容为净空高度8~12m的中庭、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场所;《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以下简称《固定炮规》)中,在3.0.2.5条提出了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以下简称《自动炮规》)中,在3.2.1.1条提出了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而在广东省地方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以下简称《空规》)中,在第2.1.1条明确提出了大空间场所是指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内净空高度大于8m,仓库建筑物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场所。

综上述,可见各现行国家规范虽然没有明确大空间场所的含义,但确定了高大净空场所的高度界限为8m。在《建规》8.5.7.1条的条文说明中,对8米的高度界限解释为:建筑物内空间高度大于8m时,早期火灾的烟气羽流温度通常很难达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依靠温度变化而启动的洒水喷头及其安装高度不能有效发挥早期火灾响应和灭火的作用。故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按《空规》来确定大空间场所的概念,即民用和工业建筑物的室内净空高度大于8m,仓库建筑物的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场所。

2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

依我国目前城市给水管网的建设程度及已建或在建的建筑物消防系统的设计方式,同时,因城市供水水源及建筑物结构要求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消防给水系统均为临时高压制给水系统,即通过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或稳高压装置、消防水池及消防主泵来满足消防时灭火用水的要求,这点对大空间场所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来讲也不例外。

从前述相关大空间场所概念的内容来看,适用大空间场所的现行消防规范为《建规》、《喷规》、《固定炮规》、《自动炮规》及《空规》。

按《建规》8.5.7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本条明确了当大空间场所不能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相应的固定消防炮等替代灭火系统,为大空间场所内的消防设计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也为促进后续各类高科技消防产品的开发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下面依据现行的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就各消防系统的设计选择、特点及设置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说明。

2.1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

消火栓为建筑物内最基本的消防设施,无论是《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都有“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的要求。而其中的大空间场所亦无例外,应按规范条文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

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空间场所适宜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净空高度,按《喷规》5.0.1A条规定为12m及以下范围。该条同时规定了8~12m的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内,喷头设置的最大间距为3m,并应依不同的场所确定喷水强度、选择不同流量系数的喷头,也就是通过布置加密喷头及规定喷水强度,来满足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和保证有效发挥系统的灭火作用。

因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使用历史悠久、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应用最广泛的和造价低廉的自动灭火系统,建议当大空间场所可以满足喷头布置的要求、系统适用高度的范围时,优先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