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要求?

   1.供应站
    (1)站内气瓶库与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2)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站内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要求为:瓶库与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修理间不能毗连;管理室(或营业室)可与空瓶库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气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6--116--11


   (5)站的四周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气化站和混气站
    (1)站内储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
    (2)有便于汽车出入的道路。距城市上、下水通道和电源较近。
   (3)站区周围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其高度应不小于2m。
    (4)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与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毗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储罐露天布置时,地上或地下储罐与气化间、滋气间、调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6--126--12


    (5)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储罐应设消防喷淋设施。
    (6)气化站与混气站的槽车装卸台(柱),附设在气化间、混气间的山墙一侧时,山墙必须是防火墙,其距离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7)储罐间、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燃气热水炉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工厂企业内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设在独立的建筑物内,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储罐室外墙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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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混气站的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湿式罐与干式压力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亦应不小于较大罐的半径。
   (10)湿式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