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必须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这个问题需视项目适用的是《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来进行区别处理。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组建 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对其他招标项目,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

(2)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应由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好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