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谈项目的谈判过程可以公开进行吗?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在严格保密下进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有什么关系?

二者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涵盖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