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有专门的质疑与投诉章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是针对投诉活动的管理规定。但“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未提到质疑,也即《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此次《条例》增加了部分事项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与《政府采购法》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商务部13号令”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程序是一致的。

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问题提前处置,避免直接将问题推至行政处理决定的层面,另一方面,也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有接收质疑、妥善处理质疑、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可以对哪些内容提出质疑?

可以对采购活动中:

1、采购文件;

2、采购过程;

3、中标或者成交结果。需要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其中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