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小招带你一起看看:法律法规中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下面将采用问答形式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设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产品不在节能环保清单内 招标文件列为加分项合理吗?

具体到实际案例,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加分情形,将加分幅度调整的更合理,是可以的。

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

一、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

二、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支撑,不能仅凭供应商自己的承诺;

三、是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要清晰可辨,不能模棱两可;

四、是加分的幅度应当合理,应当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