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这个大环境中,有四种主流采购模式,分别是:单一来源、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应该是大家最了解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可能是大家最羡慕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很常见,也很好理解,让人比较懵圈的应该是另外两种。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兄弟”从名字上来看就非常相似,在日常的工作中也常常容易混淆。然而,“外在”虽是两者的相同之处,“内核”却是两者的不同之处。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那么,首先这两者的前提通常都是甲方邀请你来的,不像“公开招标”,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自己去。

 

其次从概念上来区分二者,怕是很多人都“难识真面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磋商主要是对价格的商定,需要多轮报价,要和公司决策人提前制定你们能接受的最低价格并保持磋商时与公司决策人保持通讯畅通,能随时调整报价,防止突发状况建议带上单位公章。多熟悉磋商文件,在磋商委员会询问项目具体细节时,不会手足无措,能够对答如流,增加印象分。

 

而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二者在适用范围以及条件上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