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要求中标单位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A:《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这一规定,发包人不得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该办法第七条同时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其生效后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当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