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和招标人在达成协议的时候对于要签订的项目合同可能需要有一些改动变更,此时的合同变更不同于寻常,在招投标制度的规定下招标合同是要受到限制条件的,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限制内容:

 

  第一点,变更内容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合同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致。

 

  第二点,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鉴于招标采购项目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变更是基于招标采购项目客观需要,而非出于压低中标人价格、缩减中标人合同范围,并重新发包给他人或由自己实施等非客观需要的变更;第二个条件是:对于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如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涉及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内容时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合同变更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有可能被一些另有所图的人钻漏洞,因此,需要严格的限制条件避免合同本质发生变化,同时要求的记录在档是为了有关部门随时查看监督,保证在限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