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这三个文件已经在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时废止,请问目前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新规定吗?如果没有最新规定,那么应该参照或依据什么?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相继发布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对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二)2014年7月和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在先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怎么计算出来的?

2016年5月1日,《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发布实施,这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第一部行业推荐性标准,在通则的第12部分,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组成、计算规则、包括的工作范围等制定了详细的参考标准。尤其在其第5小部分对招标代理的价格监督机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依此标准,可进行上下20%的浮动。

费率: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现状是怎样的?

招标代理服务取费回归市场化后,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被压价的现象,这是招标代理服务机构面临的严峻形势。

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全面放开前,按照原有3个文件的标准收取,可上下浮动20%,现阶段代理服务费收取有两种做法,一是经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双方协商后直接确定具体金额,二是在原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打折。

据有关省市调研统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打折项目已占到总量的83.44%,且三年来占比一直上升,尤其是收费打折比例在60%以下的情况增长趋势更为突显,折扣率由集中在60%~80%区间向40%~60%区间发展,折扣率在20%以下的项目占比近年来更是急剧上升。

这些数据显示招标代理服务费打折已是普遍现象,且折扣率越来越低,基本都在60%以下,折扣率在20%以下的低价竞争现象也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政策更新、外部大环境变化、市场竞争激烈的局势下,又逢代理服务费严重缩减,生存维艰,各种问题已纷纷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