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面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不符,以哪个为准?

 

可以先发澄清,咨询以哪个为准,但是代理的回复一般都是“两个要求都要满足”。所以建议都默认为两个都要满足,两个都提供。因为不管是投标文件的组成、还是后面投标文件给定的格式目录,都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都要满足。

 

例如:招标文件里面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里面要求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但是在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中又没有体现出来这一条要求,但是做标时也要把这个资料附在投标文件中,一般单列最后,加上一项“其他证明材料”中。

 

我们还经历过一次这样的情况,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一份资料,但是购买的招标文件中就没有要求,而招标文件又没有附上招标公告 ,最后这资料没有附。等开标的时候就废标了,废标的理由是没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所以,对于投标人而言,应该有义务全盘掌握招标文件的要求,按要求提供全部资料,除非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以以澄清的形式提出来,否则应该都满足。

 

一、指定特定品牌和厂家

  这个就不必说了吧,这种手法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大约一半的政府和国企公开采购、招标,即使对那些市场竞争充分,多个竞争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均能满足的情况下,也会明目张胆地指定采购特定品牌、特定厂家的产品。

  二、设定特殊的资质门槛

  几乎所有的政府和国企所谓公开采购、招标,都会设置各种各样的资质门槛,但是也会有一些甲方会设置奇奇怪怪的门槛,目的就是把不想合作的企业排除在外。常见手法有四种:1、地域限制;2、要求取得某些特殊的资质;3、提出近乎变态的过往销售业绩要求;4、要求在某个指定的网络平台注册为合格供应商等等。

  三、设定奇特的技术门槛

  与前两种粗糙的欺诈行为相比,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设定一个独特的技术门槛,并将指定利益相关者以外的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是一种更加微妙和微妙的欺诈行为。具体方法如下:1。指定产品规格和尺寸;2.设置外来花卉的技术参数;3.对无法实现的设备安装调试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