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时候我们作为招标采购人需要制定好一切法律范围内的各个限定要求条件,那么我们不禁有一个疑问:既然是我们限定的资格条件,我们在投标报名的时候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把厂家授权作为评标标准吗?

  

答:进口产品采购可以;国货采购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