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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30条关键问题对策,施工老板的必看!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7-04-25 15:38:51

【支招】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由于贵公司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贵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28. 工程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项目而存在 “黑白合同”怎么结算?

【实务咨询】由于一座厂房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所以,在我公司报价并让利下浮6%后,发包人同意我公司以256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上述厂房工程并签订了正式的施工合同。后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双方又签订了一份1800万元的备案合同且另行约定不作为结算依据。现在工程已经结束,双方就结算发生了争议,请问我们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评估】贵公司所说的“黑白合同”不是我们通常严格意义上的“黑白合同”,严格意义的“黑白合同”是针对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而言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针对“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而言的,所以,贵公司的情形不当然适用最该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黑白合同”的规定。

【支招】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但为了办理有关手续而编造与招投标“事实”相对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因当事人相互配合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9. 发包人拖延结算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的工程经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但时间已经过去快半年了,发包人还没有就结算文件提出意见,只是一拖再拖让我公司再等等。我们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我公司能否依据通用条款33.3条的规定内容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并以此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评估】发包人经常以拖延结算的方式达到延期付款的目的,同时也阻碍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也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也导致了承包人大量资金的积压,同时也使承包人对外应付的很多款项无法支付而可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支招】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约定,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拖延审价将以承包人报价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

30. 发包人未通知我公司保修而扣除保修金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了一物流园的仓库,工程结束后,尚留存150万元左右的质量保证金未付,近期约定的支付质保金的两年期限届满了,我公司要求发包人支付质保金,但发包人说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屋面漏水,通知我公司维修,我公司没来,所以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花费100余万元,现只愿意支付剩余部分的质保金。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评估】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人不但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而且会找各种问题减少工程款的支付。同时,发包人也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尽量少付或者不付留存的质保金,很多时候让承包人难以应对。

【支招】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工程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但发包人在出现需要进行工程维修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基于此,虽然发包人说通知贵公司来维修了,但贵公司实际并没有接到有关通知,发包人也没有证明贵公司已经收到保修通知了。所以,不管之前是否存在需要保修的工程,贵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发包人全额支付留存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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