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同意将工程竣工日期延迟,是否可以认定发包人放弃工期延误索赔?

观点:工程竣工日期对发包人来讲至关重要。发包人在发现工程工期可能或者必将延误时,可能会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甚至给予承包人一定的宽限期,如必须在某年某月某日完成或者必须在某天内完成等。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给出的宽限期或者允许承包人延后一段时间竣工,属于双方变更合同的竣工期限,发包人不能再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仍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对竣工时间的宽限,只是对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后的一种弥补性处理方式,主要目的是督促承包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工期过分迟延,不能理解为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变更。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是发包人的权利。权利是否放弃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简单的通过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工期宽限推出对权利的放弃。当然,如果发包人在给予承包人工期宽限的同时,亦有放弃追究工期延误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