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具体概念是什么?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不同,主要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的“贷款申请”以纳人“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国外贷款项目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人招标采购程序。
  (1) 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 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在申请列人备选项目规划前,应参照“1969号文”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向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和转贷银行以及政府部门,就技术设备方案、融资条件、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咨询。
  2) 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1969号文”列明的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3)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5)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2) 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1)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人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3)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3)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4)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1969号文”中列明的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各省市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发改部门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及文本抄送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复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外资司将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省级发改部门重新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还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