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查进场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进口材料和构配件应提交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2  审查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3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参加对生产厂家的考察、评审;

4  督促施工单λ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

5  对施工单λ自检合格后报送的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予以签认;

6  监理工程师应按验标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试验;

7  对δ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严禁施工单λ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并要求施工单λ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撤出现场。

8  审核施工单λ报送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