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