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发生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则由设计单位负责解决;工程的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项目经理统一组织有关分包单位协调解决;各种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应分清责任加以处理。如果该项物资为项目采购,则由项目总工会同供应商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如果物资为业主提供,则应由项目经理及时通知业主,妥善加以解决。

2.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

3.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质量优劣奖罚措施:施工队在分项工程完工后,由工长组织先进行自检,合格后由工长组织上报项目质检员。质检员按要求抽点检查,若不合格点数超出规定要求,则应向专业工程师上报,视情况根据不合格品处置程序处置。工长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经项目技术人员许可进入下道工序,发现一次罚款2000-3000元。对工长罚款50-200元。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予以公布。各施工队在每月验工计价时,必须同工程质量及合同规定的奖罚措施挂钩,全部罚款应一次性扣清。结构、装修各阶段具体奖罚措施详见《质量管理办法》。通过对事故的明确认定来判断其具体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乱处罚任何一个人,但是对于那些具有严重过错的人也不予以放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得民心。规定具体的工程质量事处罚措施,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更好的进行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