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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资质挂靠?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04-14 20:59:09

如何杜绝资质挂靠

《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已九年了,但实施条例至今未出台,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也不尽相同,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因此,就必须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行业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一是身份对应制。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就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投标单位正式聘用一年以上人员,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复印件,以便开标前资格预审和后审时审查;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据此验证其实际受聘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一致性。

  二是投标保证金制。在投标时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并且是从本单位汇出,对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其它结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标书。

  三是证件保管制。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以便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一旦中标,项目经理证交由当地招标办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四是事后监督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同时要规定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组织施工。否则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五是准入清除制。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力度,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没有资格的挂靠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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