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不包含监理合同、劳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认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只有三类:勘查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这样就排除了施工监理合同。从实际情况来看,施工监理是由监理单位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来实施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但其监理行为并不参与工程建设行为本身,也不会形成建设工程物化的部分。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是针对监理单位所提供的监理服务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356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工程监理合同应当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不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合同的分包人不能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劳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一定的劳务,不属于工程建设合同的范畴。如果发生拖欠劳务费用的纠纷的,劳务合同的权利人应当通过国家有关劳务纠纷的法律规定向发包人或总包方追索债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从而使得劳务合同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