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制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在监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本文分析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主要建议。

一、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和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监理规范。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业主一般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理。

二、当前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有的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出资委托聘请的,理应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初衷。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不是上下级关系,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有的业主认为,只要是监理单位承担了工程监理任务,就将工程建设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其实不然,水电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单位所能控制和驾驭的。客观上讲,监理单位只对因自身原因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有的业主虽然在监理合同中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权利进行了明确,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干涉过多,特别是涉及到商务问题时更是明显,有时甚至跳过监理的权利范围直接对施工单位发布指令。以上种种现象,都不能使双方很好地履行监理合同,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监理单位自身问题多。

2.1低价中标。监理单位为了中标,在招投标阶段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同时故意压低报价,甚至是低于成本报价。

2.2专业不全、人员素质低、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绝大多数专业配备不全,一般是水电专业多,其他相关专业少;具有丰富的施工和设计经验的人员少;外聘人员和经验不足的人员多。

2.3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企业以低价中标后,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不得不降低现场监理人员的工资等以控制成本。

2.4监理人员流动性大,由于水电工程建设地点一般远离城市,工作环境十分艰苦,加上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很难留住优秀的监理人员,造成监理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

2.5监理人员在不同工程上的兼职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单位往往很难留住人才,造成监理人员兼职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有时能兼任几个项目的总监,造成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组织和力量不足。

2.6监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不少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空洞、职责不明、可操作性差、执行力不足等。在编制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照抄规范和标准,不能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针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研究的少,措施不得力,监理手段不到位。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不能兑现自己在投标阶段的承诺,未能对工程建设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控制,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还损害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形象。针对这种情况,业主不得不配备更多的人员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造成了“大业主、小监理”的现象。

三、主要建议

1.合理确定监理合同条款。监理招标不同于工程施工、设备招标,监理招标的目的是选择一种优质服务。为了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业主在明确招标范围的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要求监理单位配备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明确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比例等要求,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以满足工程建设监理目标的实现。同时为了将来合同具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应明确监理违约责任的范围和处理原则等,在确定支付进度款条件时时应避免付款仅根据时间安排付款,应同时考虑监理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

2.采取招标方式优选监理单位。由于监理服务是一种提供智能、知识、经验的服务,业主可以邀请信誉好、有实力的监理人参加投标。通过招标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无序竞争,同时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质量,给选择优秀监理单位奠定了基础。

3.谨慎确定评标的原则和标准。这是能不能选到优秀中标人的关键。监理服务需要监理单位高智能的投入。服务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依赖于执行监理任务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更多地取决于参与监理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业务专长、经验、判断能力以及风险意识。因此在确定评标标准时鼓励的是能力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如果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不给予足够重视,只根据高价高低确定中标人,就忽视了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取费过低时,监理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采取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或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的办法,其后果必然是损害业主的利益。相反,如果监理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往往能使业主获得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等实际效益。所以在评审因素中应偏重于监理单位的资质、拟配备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等的评审。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主体,是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有时一个总监理工程师的水平决定着现场监理机构的水平。因此选择一个好的总监理工程师对于业主来说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在评审原则和标注中增加总监理工程师的评审(含面试),同时给予相当重的分值。

4.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业主和监理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单位应该在监理委托合同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为有效避免业主干涉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现象,业主单位应主动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依靠监理、信任监理,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业主单位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和考核监理单位的工作上,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配备各种监理资源,以实现对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控制。监理单位应主动兑现投标时的承诺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并配备具有同等水平的监理人员,当由于监理单位自身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时,业主应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是解除合同关系。

5.建立对监理的奖励惩罚机制。建议业主在监理合同中设立考核基金,每个月或季度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同时建立直接针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将奖励直接兑现到现场监理人员的手中,提高现场监理人员的收入,从而调动现场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6.及时沟通,加强相互理解。在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的矛盾大多是由于未及时沟通引起的。如果双方存在怀疑和不信任,将会妨碍工程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在过程中业主和监理之间应及时沟通,充分理解各自的想法和期望值,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为工程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