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面对11%的增值税率到底要如何降低税负呢?小编在此为您总结了6大节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规划 

  作为“营改增”的过渡性安排,36号文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上述情形下,简易计税税率为3%,考虑到建筑业营业额需要剔除包含的增值税后,实际上上述情形下,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低于之前的营业税税负。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及时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备案,降低税负,促进自身良性发展。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 

  根据36号文及附件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将面对高达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决定着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

  建筑业的上游供应商很多都是零散的个体户、个人,其提供的水泥、砂石、木料及劳务等大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企业也就无法以其抵扣销项税额,直接面临11%的实际税负率。

  而根据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及劳务分包的,可以分包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的工程及劳务,分包给相关方并由其开具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合同拟定与筹划 

  1、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

  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相对人的主体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2、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

  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目的,应该分别签订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约定商品、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征收率。

  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此类兼营行为颇为常见,比如典型的EPC合同。

  3、交易价款的确定。

  需对合同价格含税与否进行明确,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

  应注意合同条款中的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等各类价外费用,明确其是否包含相应的增值税额。

  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确相应的开具发票时限。

 

甲供材料的筹划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建设企业会倾向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税负并不会增加。

  但是这样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滑,对利润表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此时,建筑企业针对建设企业甲供行为可以争取将“甲供”转为“甲控”,即由建设企业选择指定材料供应商,由建筑业企业负责采购并付款,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业企业。

 

组织架构的筹划 

  1、机构扁平化。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往往存在多级子公司或分公司,集团承包下来的工程最终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实际进行施工。

  增值税“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模式非常严格,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组织架构的复杂性导致潜在的税务风险增大。

  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将组织机构扁平化处理,降低涉税风险。

  2、分工专业化。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可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纳税申报。

 

业务经营的筹划 

  1、再造业务流程。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梳理企业的涉税事项和环节,评估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改变业务流程,实现税负最小化。

  比如,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的混凝土、钢结构件等,采用分包的方式由分包商提供,总包建筑企业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发票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

  如果能够改变业务经营模式,建筑企业集团作为总包方自行采购预制件的原材料,并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分包商,则总包建筑企业集团可以分别取得原材料部分17%的进项税额以及分包劳务部分11%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额。通过这样处理,可以显著降低税负。

  2、采购价格筹划。

  大家一直在讲,需要采购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额发票的原材料,这几乎成了一种通识。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比较能否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而应首先比较采购价格。

  现实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上游供应商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也各不相同。

  在此情形下,需要考虑采购行为的综合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增值税是否可抵扣等因素。根据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测算相应的税负平衡点,固化原材料采购模式。

  3、转变融资方式。

  建筑行业占用的资金量相当庞大,其所支付的利息往往非常惊人。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推高建筑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

  建议建筑企业集团在衡量综合税负的前提下,可以将购买施工设备的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设备,然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并出租给建筑企业使用。

  这样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规避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降低建筑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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