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中的工程师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

  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监理工作。

  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师的姓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发包人派驻代表

  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派驻代表白行管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3.工程师易人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于易人前7d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