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精装分包办理进场手

2.1.1 分包商进场前将与甲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副本报总包及监理备案。

2.1.2 向总包及监理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外埠施工企业应有建委的备案登记;安全施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书;人员组织机构、各类人员上岗证;施工人员花名册及注册手续。

2.1.3 分包商进场前先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书,现场综合处罚管理规定、特殊工种责任包保书等。

2.1.4 分包商需填写“分包商进场登记表”,经总包单位认可。

2.1.5 分包商按要求向总包缴纳押金,以保证施工质量、进度、现场管理,且资料符合总包及监理的要求。

2.1.6 外埠分包单位必须办理进京施工许可证,其相关费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2.1.7 精装修单位报齐相关资料后,由总包单位填写施工单位进场审批表报监理及甲方认可,详见表1.5。

2.1.8 表1.5填报完成并经监理、甲方认可后,由甲方发放进场通知书,精装公司凭进场通知书进场施工,进场通知书详见表1.6。

2.1.9 对上一道工序有直接关系的分包工程,精装分包进场前由甲方组织监理、总包、分包对上一道工序进行验收,特别是厨卫间防水及墙体质量。四方签定验收记录及移交验收单,接受后的成品保护及施工管理责任应移交精装单位负责,移交表格详见表1.7、1.8。

2.2 精装分包须服从和配合的工作

2.2.1 精装分包必须服从甲方委托的总包单位及监理公司对现场及工程质量、进度的管理要求。

2.2.2 精装分包进场前须与总包办理拉圾清运、消防、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2.2.3 精装分包进场时须向甲方、总包、监理提供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人力及施工机具配置,项目负责人及联络方式等资料,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每日到场指挥施工,如项目负责人变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上报甲方及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视为违约,承担2000-50000元的罚款。

2.2.4 精装分包必须配合总包及监理的管理、检查及验收工作,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

2.2.5 精装分包必须与其他分包商,如:水、电、暖、煤气、消防、电梯、设备、门窗等协调好施工关系,合理安排施工,出现问题后,由甲方、监理、总包及相关责任方共同分析责任,落实责任者。

2.2.6 精装分包对精装施工中所采用各种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必须齐全,对甲供、甲指材料须向甲方或厂家索取相关资料,并归档备查。精装分包承担技术及质量责任,不得以甲指或甲供为由推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2.2.7 精装分包必须每周、月向甲方、监理、总包上报周、月计划及上周、月的进度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准时参加监理例会及总包协调会,对无故不参加或未经甲方代表批准不参加各项工程会议,甲方有权给予500-2000元处罚。

2.2.8 精装分包必须遵守现场所有规章制度,并负责其施工区域内所有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在精装修工程贴面砖等湿作业完成后,必须在每层加设两名专职成品保护负责人。

2.2.9 精装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本施工规程有关技术质量要求及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标准的规范、规程或规定,并应满足本工程创市优要求;当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标准的规范、规定要求低于本施工规程要求规定时,以本施工规程为准。

2.2.10 精装分包必须在签定的正式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

2.2.11 精装分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及完工后,根据甲方及总包单位要求编制的移交验收计划,参加由甲方组织总包、监理、物业公司共同进行的移交验收,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未能提供完整技术资料者按工程延期处理,验收内容详见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