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加固用锚栓主控项目有哪些?

1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自扩底锚栓或模扩底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的规定。对地震设防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2004 附录F 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2) 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 箱(不足3 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 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在确认锚栓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扩底刀具,还应检查其真伪;对地震设防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2 钢锚板的钢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对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锚板,应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现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为依据,按进场批号逐批检查。当设计有复验要求时,应按每批的钢锚板总数见证抽取1‰,且不少于3 块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