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古迹、自然水系和其他保护区说明

    在建设 过程中应符合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与水源保护 区的建设要求,并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自然水系和地 形地貌。这样既可以 避免因场地建设造成对原有生态环境、景观与历史遗迹的 破坏,还可以减少用 于场地平整所带来建设投资的增加,减少施工的工程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 、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 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国务院 100 号令)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的场地 内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在工程结束 后,鼓励建设方采取 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 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