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有哪些?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⑶封闭避难层(间);
  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