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指导

(装配式建筑)

1、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中第6.3.2中明确非单元式幕墙可以按照幕墙总面积的50%计入分子项,单元式幕墙可以按照幕墙总面积的100%计入分子项;此外,第6.2.6条明确预制楼板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构件计算。则在“三板”比例计算时,是否可以参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执行?

答:三板计算时,依据苏建函科(2017)1198号文,建议可参考《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即非单元式幕墙按面积的50%计入分子项,单元式幕墙按照幕墙总面积的100%计入分子项。此外,预制楼板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三板”预制构件计算。

2、在外围护参数计算时,若封闭阳台,但保温做在阳台内墙,阳台部分是否按外围护计算? 

预制外围护墙的定义能否明确,学校、医院类的公建建筑中通常均有敞开式连廊,此时外围护墙是参考室外临空还是根据建筑保温确定外围护墙?

答:建议以建筑节能线认定外围护墙体。无论封闭还是开敞阳台,均以起到节能围护作用的阳台门轴线上的墙体为外围护墙体,封闭阳台中未对户内起到实际围护保温作用的墙体不算。节能要求是围合,建议按节能计算范围定义为外墙,其余如百叶等定义为装饰构件。

3、阳台及厨房等处落地推拉门及电梯门洞,如果两边均为现浇混凝土墙体或框架柱,顶部为现浇混凝土构件,推拉门及电梯门洞是否可以按照100%计入Z2项分子及分母?

答:此墙体连同门洞只可计入Z2项分母。

4、混凝土楼板上设置隔音层,上设刚性保护层,地面为木地板,是否计入干式铺装?以及楼面采用细石混凝土找平后,再采用成品木地板/PVC/地毯等,是否可计入干式工法楼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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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现阶段干式工法楼地面工艺工法发展现状来看,楼面找平层和保温隔声垫及其刚性保护层可归为土建构造措施,建议根据其上部装修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计入干式工法楼地面。如木地板、架空地板、薄贴地胶、块毯、地毯等可计入干式工法楼地面。

5、预制装配率Z2项计算及“三板”比例内隔墙计算中,门窗洞口在分子项(应用部分)与分母项(对应部分)扣除原则是否需一致?

答: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中的惯常统计原则,同一项目中“三板”及预制装配率计算中洞口扣除原则应一致。

6、居住建筑中的物业用房或架空层是否算公共部位可不计入干式工法楼地面计算?公共建筑中哪些部位可不计入干式工法楼地面计算?

答:居住建筑住宅单体中的物业用房或架空层可作为公共部位,不计入。公共建筑可不计入计算的范围:卫生间、厨房、阳台(依据《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第6.4.4条)以及一般无需二次装修的公共部位(依据《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解读》(2020年6月18日会议)。

7、对于飘窗位置,外围护是否按照飘窗正视投影面积计入?

答:是。结构梁高范围计入Z1项,其余范围计入Z2项。

8、对于主体为混凝土结构,屋面为轻钢屋面的,是否应该按照混合结构计算?预制装配率计算时,混凝土结构中次梁采用钢梁,楼面采用楼承板+混凝土,楼面及钢梁是否可以计入预制装配率。

答:对于主体为混凝土结构,屋面为轻钢屋面的应按混凝土结构计算;对于屋顶采用大跨网架、网壳、膜结构的建筑以及钢筋混凝土楼承板的楼层,视该层为免模板浇筑的水平板类构件,可按取其水平投影面积统计。(依据《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解读》(2020年6月18日会议)

9、地下室顶板往往存在降板,首层预制剪力墙的起算标高是否应该考虑正负零至人防顶板标高部分?地下室顶板有降板的,是否填充墙是否可从0.00开始统计,混凝土构件从顶板开始?

答:填充墙一般地坪完成后,砌筑在地坪上,建议可从0.00开始算;混凝土构件按楼层高度,建议从顶板开始计算。

10、部分内隔墙(如楼梯间防火隔墙、管井处墙体、分户墙、临水隔墙)能否采用装配式轻质墙板?

答:建议允许方案采用,但须提供防水、防裂、隔音及施工关键措施。

11、楼板总面积计算中扣除现浇梁或墙,那叠合楼板计算面积是否算到实际板边?

答:直接算到板边。

12、住宅中的内隔墙拆分的建议?以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处隔墙往往有200~300的现浇反坎,统计预制隔墙面积时,此反坎是否扣除?以及采用装配式内隔墙板时,门洞口有过梁、构造柱,同时装配式内隔墙板安装长度超过6米时中部设置构造柱,在计算预制装配率Z2(或计算三板)时,是否需要扣除构造柱的面积。

答:建议参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6.2.6条精神,反坎及构造柱在统计时建议统一不扣除。

13、用地规划条件中关于“服务型公寓”等单体是否划分为居住建筑?

答:按用地规划条件定义执行;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定义时,学校、工业建筑内宿舍按居住建筑,服务型公寓按居住建筑,公寓式酒店按公共建筑。

14、对于采用混凝土预制梁的项目,当梁与梁相交位置采用预留槽口时,预制梁在计算投影面积时,是否可以不扣除槽口处的面积。

答:建议参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6.2.6条精神,此槽口计入预制构件计算。

15、苏建科(2017)43号文及苏建函科(2017)1198号文中指出: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详下图。但是苏建函科(2017)1198号文中的附件计算方法为强制项+鼓励项比例≥60%,详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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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可按上图计算公式要求满足强制项+鼓励项比例≥60%即可?

答:苏建科(2017)43号文于2017年2月14日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苏建函科(2017)1198号文于2018年1月12日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后者是对前者执行细则的补充,并已在文内明确:“计算时,对鼓励应用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折减后计入总比例。”

16、《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中第2.0.16条明确了管线分离的定义,鉴于目前住宅项目绝大多数为成品住宅项目,且部分项目采用了地暖。问:湿法地暖(具体做法详图8)做法中铺设在建筑面层中的地暖管线(地热管)是否可以认定为管线分离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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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第2.0.16条的条文说明,敷设于地面架空层的管线才属于管线分离。问题中的湿法地暖做法管线被豆砾混凝土固定,不应认定为管线分离。

各类预制装配率统计不应与建筑合理性与结构安全性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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