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工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那你知道工程转包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工程转包的风险都有哪些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

  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二、工程转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3、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转包是承包人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该工程转让于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违法分包和转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历来为法律所禁止,但利益驱使和僧多粥少,违法分包和转包比比皆是。《解释》26条将违法分承包人和转承包人定义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处于建筑市场链的低端,施工纠纷往往由此引发。处理此类纠纷应注意:

  1、此类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实际施工人可以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还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和管理费等名义获取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依法收缴。

三、工程转包的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