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疏散楼梯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内部温度急剧上升,产生了大量的高温有毒气体,并迅速弥漫火场,给人员安全疏散和物资抢救带来严重威胁。疏散楼梯作为建筑安全疏散的重要设施,是建筑物防火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疏散楼梯除在平时满足人们从建筑物进出或上、下楼的需要外,在火灾发生时还要担负起迅速疏散人员、楼内物资和财产,满足消防人员到达火场后进行灭火的需要。因此,如何合理、安全设计疏散楼梯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实际的设计中,也存在着诸多误区,笔者将其归类为以下几种,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供讨论参考。

一、只顾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数量设计,而忽视了疏散楼梯的合理分布。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规》)均对建筑物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数量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楼梯分布的规定则较为原则,在《建规》第5.3.6A条、《高规》第6.1.5条只规定了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导致部分建筑物在疏散设计上存在着偏颇,如部分大型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设计中,为赢得更多的有效使用面积,将很多疏散楼梯设在一些较为僻远的地方,其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数量是满足了,但发生火灾时却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而人员集中的区域由于人员过分拥挤将大大增加疏散时间,造成危险。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引进类似于灭火器配置中的最大保护面积的概念,每个疏散楼梯都有自己的最大保护面积,同时,在最大保护面积内,本楼梯疏散不了的,就得增加宽度或加设楼梯,以形成人员较为均匀疏散的结果。

二、滥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

《建规》规定了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封闭楼梯间等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只在病房楼、体育馆、歌舞娱乐场所等的疏散走道上设置;《高规》规定了楼梯间、前室、观众厅、居住建筑中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火灾事故照明,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只在除二类居住建筑外建筑的走道和安全出口处设置。而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许多设计在丙类多层厂房的封闭楼梯间、车间、多层公共建筑的所有房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的外走道也设置了火灾事故照明,并且在所有建筑所有防烟、封闭楼梯间梯段上、前室内、安全出口处都设置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看着好象设计单位很负责任,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需要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场所大多属于人员较为集中或疏散难度较大的场所,而需要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大多为场所内人员对场所环境不熟悉、需要灯光引导疏散的场所。象丙类多层厂房以及一些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内的大多数人员对场所环境是比较熟悉的,前者不靠应急照明、后者不靠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也完全可以安全的疏散到安全地带。

同时,疏散楼梯间和疏散走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从规范的条文上也体现出来了,人在楼梯间内不会不知道逃生方向的,楼梯间内装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依据。

三、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共用楼梯间。

目前,很多建筑物的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共用楼梯间,并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了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的,那这种设计是否合理呢?

我们且看看规范的规定,1997年版的《高规》第6.2.8条规定了“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宜共用楼梯间”,而到了2001年版的《高规》则将其更改“不应”,2005年版的《高规》也延续了这种提法,说明了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首先是“不应”共用楼梯间,只有在已建成项目的改造或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较小、人员不多、火灾危险性不大或因其他难以为地下室、半地下室提供单独楼梯间等“必须共用楼梯间”的情况下,才采用共用楼梯间。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和法国《公共建筑安全防火规范》都有地下室楼梯间直接对外或地上与地下楼梯应断开的规定。并且,我们也应看到,规范的修改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2002年,洛阳东都商厦的火灾就是地下室着火后,由于共用楼梯间又未进行有效分隔,火灾烟气迅速向上升腾,造成四楼夜总会309人死亡,酿成了最近几十年来最大的火灾事故。而从我国目前的消防安全水平上看,很多共用楼梯间的防火门的管理不到位,常开不闭的情况比比皆是,很难保证火灾时正常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规》第6.2.8条关于“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贯彻落实

四、楼梯形式认定不当

《建规》第5.3.7条规定“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于是,在设计中,很多设计院将学校教室、宿舍楼等一些单面布房的外廊式建筑的疏散楼梯设计为封闭楼梯间,即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这里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很多设计院只看到了“疏散楼梯”,却没有发现规范指的是“室内疏散楼梯”,而象这类外廊式建筑,其外廊实际上起到了很重要的排放烟气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烟气是进入不了楼梯间的,其楼梯间的安全性能应该是相当于室外楼梯的。

所以,笔者认为,象这类建筑的楼梯间没必要也不要设计为封闭楼梯间,因为这类建筑的楼梯间一旦封闭,来往的人员众多,也容易损坏。还有一种情况,目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单元式或塔式住宅,入户门(采用防火门)直接开向防烟楼梯或消防电梯前室,在入户门后设置了类似于凹廊的入户花园。这样的设计被很多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以《高规》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为由否定了。

其实,笔者认为,这样的设计消防安全性能是比较高的,应予以肯定。因为,其入户花园实际上起到了走道的作用,而现实中这种形式的走道其防烟和隔火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火灾及烟气不大可能能从户内蔓延至前室。

五、楼梯形式定性不准。

《高规》第6.2.2.1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即应设前室和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由此,很多设计人员在设计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地上层楼梯间及前室未设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时,因为地下室封闭楼梯间无法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就生硬地加设了前室和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这里边有两个错误,首先这种情况基本都出现在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共用楼梯间中,而我们在本文第三点中已论述过了,是不应采取这种疏散楼梯方式的;其次,即使建筑迫不得已采用地上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共用楼梯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在楼梯间内设置高窗进行采光和通风来保障疏散安全。还有一种情况,《建规》第5.3.1条规定:“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这里规定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500㎡,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结果,很多设计院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500㎡”,理解为只要二、三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一层可以不受该面积限制。其实这类建筑要保障人员疏散安全,要求建筑内人员要尽可能少,所以仅限于一些小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一层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应超过500㎡。

六、楼梯间、前室窗户之间及其与其他门窗洞口间距不足。

在建筑消防设计中,楼梯间、前室、其他门窗洞口的间距往往成为设计人员设计的盲区,出于建筑外观、造价、节约用地等等原因,很多设计人员都将这三类门窗洞口毗邻设置或仅仅留出很小的间距,导致无法很好地保障楼梯间、前室的通风、采光,进而影响了疏散安全。

笔者认为,楼梯间、前室需要有较好的防烟、防火性能,以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故楼梯间、前室窗户之间及其与其他门窗洞口的间距应按防火墙两侧窗户的要求执行,即紧靠楼梯间、前室防火门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当两侧窗户设在内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否则也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七、扩大封闭楼梯间变成扩大防烟楼梯间。

《建规》第5.3.7条和《高规》第6.2.2.3条分别规定允许封闭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但请注意,这里的楼梯并不包括防烟楼梯间,但很多设计人员往往据此规定,在防烟楼梯间的设计中,也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这样是不对的。

从《建规》和《高规》的很多条文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防烟楼梯和封闭楼梯在构造上有较大的差别,两种楼梯分别适用于不同危险级别的建筑物中,防烟楼梯间要求比封闭楼梯间有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所以防烟楼梯间应根据《高规》第6.2.6条的规定,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八、结语

本文只是初步探讨了各类建筑安全疏散楼梯设计的几个问题,实际上建筑消防安全涉及许多方面,而且不能相互割裂。我们在执行规范中,除掌握其条文内容外,还应对条文说明进行深入研究,并与其它规范、书籍及工程实际情况相结合,同时对规范不应生搬硬套,而是要在理性、客观、全面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