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机房的选位设置是电气专业设计与其他专业配合的重要内容。几本与民用建筑变电所、柴油机房、配电竖井等机房设置相关的规范、标准近期先后实施,对机房的位置、出口、通道等提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笔者正好参与了这些标准相关篇章的编制和审查,下面笔者就标准中电气机房设置的相关问题作个说明,供广大设计人员理解标准内容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这些标准主要有:GB 50352 - 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民统标》,笔者是电气篇主审人,正协助编制相关国标图集)、GB 51348 - 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民标》,笔者是第4章“变电所”的主笔人)、JGJ 242 -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住电规》,正在修编,笔者是第4章“配变电所”的主笔人)、《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建筑电气专业全文强制规范,正在编制中,笔者是第3章“变电所”一节的主笔人)。

民用建筑变电所设置相关标准要求的变化

2019年10月1日已实施的《民统标》,是原GB 50352 - 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已作废)的修编版,该规范是民用建筑设计院建筑专业一本基础规范,规范中有各专业对建筑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其中电气专业对建筑专业提出了电气机房设置的要求,以下是与原标准的对比。

对《民统标》第8. 3. 1条第1款第5)项的说明及设计建议

《民统标》第8.3.1条第1款第5)项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本条增加了变电所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并增加了当变电所避不开与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相邻设置时,提出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的要求。增加这一条,主要是考虑到变电所有电磁辐射及振动,相邻时可能对人员(尤其是未成年学生、居民等)及智能化设备造成影响。

在执行此条规范时,可能会遇到因建筑布局等原因,变电所在位置上难以避免与教室、居室等相邻的情况。建议可以采用设置夹层或隔墙(必要时增加屏蔽措施)等方式与上述房间隔开。夹层高度及隔墙间距由设计确定,不宜小于0.8 m。应注意标准提到的是变电所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主要是因为这部分电气设备噪音、辐射值较高,而对低压配电室(包括二级配电的低压配电间、配电竖井等)的设置,则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另外,《住电规》第4.2.2条 “当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 ……” 也有对住宅内变电所设置位置提出的要求。《住电规》第4.2.3条对设在住宅建筑室外的变电所(包括独立式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提出了与住宅建筑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音、防电磁辐射”的要求,条文说明里还提出不宜小于20 m的建议间距值,此条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一些争议。实际上变电所的电磁辐射主要是50 Hz工频辐射,有专家对10 / 0.4 kV变电所和110 kV变电站周边的电磁环境作了检测,电磁辐射值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国家标准GB 8702 - 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提出的公众曝露的磁感应强度限值为100 μT,电场强度限值为4 kV / m),见表1、表2。表中的检测数值还是距变电所一定距离的室外空间数值,如测量同样间距的有外墙、隔墙的室内空间,数值还会更低,处于正常电磁环境水平。正在修订的《住电规》(报批稿)条文说明中已取消了室外变电所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宜小于20 m间距的建议,提出“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住宅户内的电磁环境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GB 8702 - 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公共场所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规定;变电所的噪音环境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GB 3096 - 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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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配电设施电磁辐射问题,GB 8702 - 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第5节“豁免范围”对100 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设备),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角度,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可免于管理。因此,民用建筑变电所设置位置基本上不需考虑电磁辐射问题(对中小学、幼儿园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建筑应严格些,变电所不要与相关场所相邻),室外变电站距建筑外墙间距满足防火要求即可,变电所注意应避开住户(或用户)主要窗户位置,以避免噪音等的影响。

对住宅小区变压器扰民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变压器的电磁噪声、机械噪声等,变压器安装在户外时,通过空气传声影响到距离较近的房间,对设有房间的独立式变电站,隔音效果一般都比较好,还可采用墙面铺设隔音吸音材料、地面铺设隔音减振材料、隔音门窗、通风消音等设备处理,解决直接噪音问题;对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设在金属箱壳内,同样可采用箱内设吸声材料、减振等方式降低噪音至限值以下。另一种情况是变压器安装在建筑物内,其振动通过建筑结构传播,传到邻近房间产生二次噪音,该噪声为低频噪声,噪声值不大,一般为40 dB左右,但传递距离较远,衰减小。这种噪音类型采用一般隔音吸音措施效果有限,主要解决振动问题,可根据设备情况设计制作的减振器,减振效率很高,可解决变压器低频噪声问题。表3为GB 50118 - 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住宅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音的限值;GB 3096 - 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第5.1条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住宅区白天小于55 dB,夜间小于45 dB。变电所采取治理措施后,能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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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对住宅建筑室外变电所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可按《建规》满足防火距离的要求,当然还应考虑变压器噪音等问题,间距能远一些更好。

对《民统标》第8. 3. 1条第3款的说明及设计建议

《民统标》第8.3.1条第3款“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由《建规》第5.5.5条“……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等与建筑面积200 m2的场所疏散要求的相关条款演化而来,提出以变电所建筑面积200 m2为设置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数量的界限。本条对变电所位置及通道的选择影响较大,很多项目在规范实施后,变电所修改位置或增加疏散走道。实际上,变电所为非人员密集场所,按200 m2要求设置变电所疏散出口,主要是考虑变电所为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发生故障时,利于人员尽快撤离。设在地下层的变电所,只要地下室安全疏散出口(楼梯或坡道)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是可以采用通向地下车库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出口,利用车道等兼人员疏散通道作为变电所值班人员疏散通道的。正在编制的《民统标》国标图集示例,对变电所疏散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了专门图示(见图1)。另外应注意变电所内部各配电单元的门套门不算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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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统标》第8. 3. 1条第6款的说明及设计建议

《民统标》第8.3.1条第6款“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本条款与GB 50053 - 2013《20 kV变电所设计规范》是一致的,明确了变电所(同一防火分区内)内部的门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终止了此处门是否设置单向门或防火门的争议。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见图2),这里的出入口在变电所内部的可以采用门套门方式设置。对《民统标》第8. 3. 1条第8款的说明及设计建议

《民统标》第8.3.1条第8款“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地面不小于0.1 m。如果是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 m。”

本条款为新增条款,为防止水进入变电所,明确了变电所地面或门槛相对所在楼层需高出的最低高度。

《民标》第4.2.2条“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机械通风等措施。当地下只有1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各地由于气候、区位等情况不同,对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区要求不能设在地下层(包括地下1层),有些地区按《民标》要求可设在地下层,当只有地下1层时地面需抬高,部分地区要求抬高很多(如800 mm以上等),在设计时尚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民用建筑柴油机房位置设置相关标准的变化

《民统标》第8.3.3条第6款“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

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强调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层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以利于进排风和排烟。《建规》发布后,其第5.4.13条第2款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这对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位置的选择限制很大,再加上此新增条款,民用建筑内设柴油机房的选址难度又有增加。《民统标》条文增加可贴邻顶板布置,也是针对大面积地下层,柴油机房可设在顶板上无建筑物的位置,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可在顶板上设置进排风口。

《民统标》第8.3.3条第1款“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和第3款“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此2款也是新增条款,对柴油发电机房疏散出口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图3示例的是柴油机房和控制室长度大于7 m,设置2个出口,其中1个属于门套门(控制室的门),作为相互的1个出口。另外注意图示控制室的疏散出口,维护人员是可以利用车库人员疏散通道疏散的,同样适用于柴油机房出口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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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间的设置也是一个令设计人员纠结的问题。1 m3的油箱一般只能供主用功率1 200 kW柴油机3 h的油量,对机房内设有多台机组、较大机组或要求较长时间运行的机组,存在油量不足的情况。《建规》规范组明确回复过柴油机房储油间设置的问题,规范要求总储油量不大于1 m3为单个储油间的油量,对建筑内设置的储油间数量没作规定,建议1个柴油机房内不超过2个。

结语

随着民用建筑对安全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变电所、柴油机房的设置要求也在提高,对设计人员在机房位置和布置的选择上也带来了一些难度,如何协调好建筑专业及其它专业在机房设置的关系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相关标准条款的梳理,提出一些设计建议,希望能对设计院电气设计人员有所帮助,也希望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标准在以后的修编中得以改进,使电气机房设置更安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