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规定有哪些?

    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2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3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 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4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
方可使用。
    5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 条的有关规定。
    6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7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8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下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