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装置一般技术规定是什么?

答:1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通风降温,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等级。 

2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1m。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当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时,灯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105-250℃耐高温绝缘电线,或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 、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4 、 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灯头的尾线应用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5 、 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无异常高温和火花放电现象。

6 、 碘钨灯、卤钨灯、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地下建筑内潮湿场所、厨房、开水间、洗衣间、卫生间应采用防潮灯具;蓄电池室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形灯具。

7 、 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座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8 、 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19.2.5的要求。  

9 、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符合GB50303-2002中19.1.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