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设计说明

1、未注明±0.000相对于勘察报告中的标高或绝对标高。

2、依据的勘察报告错误或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

3、依据的主要规范标注不全,部分规范、图集名称、编号错误或已废止。

4、未注明建筑耐火等级和构件耐火极限,地下部分、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未分开标注,与建筑专业不符。

5、未注明地下室防水等级、抗浮设计等级、抗浮设计水位标离、防水设计水位标高。

6、混凝土构件的抗震等级、基础设计等级、安全等级错误和漏注。

7、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 场地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水平地震影晌系数最大值、抗震设防类别错误和漏注。

8、未注明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和标注错误。

9、基本风压、基本雪压、风荷载体型系数和积雪荷载分布系数取值错误和漏注。

10、未注明计算采用的软件及其版本号或与实际采用的软件不符。

11、未注明计算嵌固部位或嵌固部位与计算模型不一致。

12、未注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概况土层指标表中,压缩模量及地基承载力、桩参数与勘察报告不符。

13、未注明地下水、地基土的腐蚀性和防腐措施。

14、未注明液化土层名称、液化等级和抗液化措施。

15、地下工程,未注明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和终止降水条件,未根据抗浮验算确定终止降水条件。

16、楼、屋面活荷载取值错误和标注不全,水箱间荷载、 安置太阳能热水器部位的运行荷载漏注。

17、未注明地下室外墙周围回填土及基坑回填土材料及压实系数要求。

18、未注明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容重限值和覆土施工安全要求。

19、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2015年版)第4.2.8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 2016年版)第3.9.4条要求注明钢筋代换原则,且未注明钢筋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20、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2015年版) 第4.2.2条要求注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21、材料表中,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与计算不符。

22、未注明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23、未注明非框架梁梁端采用“铰接”还是“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构造,水平段钢筋锚固长度不足时未采取措施。梁一端支座为框架柱,另一端支座为梁或剪力墙时,未注明梁纵向钢筋在支座的锚固和筵筋的设置。

24、未依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 5157-2020,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专篇。

25、未注明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和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26、二次设计的钢结构雨篷、幕墙等,未注明二次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和安全要求。

27、工业厂房未注明结构跨度、吊车工作级别、吊车吨位及吊车最大轮压、最小轮压、吊车宽度、每侧轮数、小车重量等参数。未明确吊车地面操控还是带有驾驶室。

28、未注明钢构件的成型方式(热轧、焊接、冷弯、冷压、热弯、铸造等);未注明圆钢管种类(无缝管、直缝焊管等)。

29、压型钢板屋面,未注明压型钢板的型号及产品标准。

30、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条,注明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性能要求。

31、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3.1.13条,注明防腐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焊缝连接质量等级要求、高强螺栓连接参数及对抗震设防钢结构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2、未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注明刚架的施工要求。

33、未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0.1.4条、10.1.5条注明焊缝质量要求。

34、未注明钢结构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如防火涂料传导系数、厚度、防火涂料类型及产品要求;未注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验算和防火设计的方法,采用耐火极限法时未注明构件实际耐火极限取得的方法。

35、未注明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不满足《建筑钢结构设计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3条要求。

36、未注明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不满足《建筑钢结构设计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条要求。

37、防火墙未直接落至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小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1.1条要求。

38、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18.2.7条注明防腐蚀方案,如涂层方案、钢材除锈等级、涂料及涂层厚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39、未注明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1~5类),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3.1条规定。

40、未注明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41、以煤研石、粉煤灰、页岩或河道淤泥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的实心砖,用于室内地坪以上墙体及地下室内墙体,不符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5】6号文。

42、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及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未注明沉降变形观测要求,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10.3.8条要求。

二、地基基础

1、桩间距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3条要求。

2、承台底部受力钢筋水平段锚固长度小于35d,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3-1条要求。

3、一柱一桩承台未在两主轴方向设置连系梁,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6-1条要求。

4、桩底到勘察孔底距离小于3m,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2.2-2条。

5、两桩承台配筋,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3-2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附录G表G.0.12要求。

6、柱下独立基础宽高比大于2.5,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11条计算条件要求。

7、地下室防水板的配筋由水浮力控制时,其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第8.5.1条要求。

8、桩基的检测数量不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3.4条要求。

9、地下室抗浮底板厚度及配筋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7.2.3-4条要求。

10、基础(桩基)持力层不合理或未落至设计的持力层,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3-5条要求。

11、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足,未考虑对单桩承载力的影响。

12、桩顶位于填土层或液化土层,未考虑对单桩承载力的影响和采取措施。

13、基础(桩基)设计等级错误,基础位于非简单场地时,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14、连接单桩承台、两桩承台短向的连系梁未按考虑柱底弯矩计算的结果配筋。

15、基础构件(承台、筏板、基础梁、拉梁)配筋小于计算配筋和构造配筋。

16、基础构件构造做法不详或未选用图集详图做法。

17、基础构件的截面尺寸与计算不符。

18、桩基说明,未注明”工程桩检测未完成或不满足设计要求,不应施工上部结构”。

19、桩基抗渗等级、保护层厚度等不满足防腐蚀要求,桩接头、桩端防腐蚀做法不详。

20、底层填充墙基础落至天然地基或填土上,未采取措施减少与主体桩基础产生的不均匀沉降。

21、天然地基基础未落至持力层土层,未对填土采取处理措施。

22、灌注桩试桩桩长、承载力、配筋与工程桩不同时,未绘制试桩配筋详图。

23、基础与垫层的防护不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表4.8.5-1的要求。

24、桩身混凝土的基本要求不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表4.9.4的要求。

25、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桩顶位于较厚未固结的填土上,未对填土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6、部分基础高度偏小,不能保证柱纵筋在基础内直锚段长度大于20d,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2-3条要求。

27、柱下条形基础底板受力钢筋间距大于200mm,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2.1条要求。

三、混凝土墙

1、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纵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5-2条要求。

2、连梁沿全长箍筋配置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27-2条要求。

3、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配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6条要求。

4、剪力墙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墙内设置的暗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1.6-3条要求。

5、底部加强部位短肢剪力墙的厚度小于200mm,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2-1条要求。

6、承受集中荷载的剪力墙端柱配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6-2条要求。

7、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内墙钢筋直径和间距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4.5条要求。

8、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边缘构件配筋小于地上一层对应部位边缘构件的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年版)第6.1.14-4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2.2.1-4条要求。

9、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及端山墙钢筋间距大于200mm,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9条。

10、地下室外墙钢筋间距大于150mm,不满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 5157-2020第5.1.1-3条要求。

11、墙布置图,未注明偏心受拉墙肢位置,且未注明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第8.4.2条要求。

12、剪力墙及边缘构件配筋小于计算配筋。

13、边缘构件无墙一侧箍筋小于墙体计算配筋。

14、洞口两侧均为边缘构件((无墙体),洞口连梁腰筋标注为同墙体水平分布筋,该墙体分布筋不详,需单独标注腰筋。

15、底部轴压比大于0.30(二、三级)的边缘构件,未按约束边缘构件设计。

16、短肢剪力墙、一字形剪力墙未采取加强措施。

17、剪力墙连梁采用交叉钢筋、对角斜筋和对角暗撑时,与计算模型中定义的类别不同,其配筋形式错误。

18、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筋分段合并表示时,配筋未取该段内各层计算配筋最大值。

19、部分端部框架梁与剪力墙面外刚接,剪力墙厚度不满足梁端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20、剪力墙厚度小于计算厚度,边缘构件尺寸与计算不符。

21、地下室外墙编号未按图集规定标注为DWQxx,其构造不明确,且顶部支承条件不明确。

22、地下室外墙未分别绘制不同部位墙体配筋详图,如风井外墙、车道侧墙等。

23、局部剪力墙的布置与计算模型不符。

四、混凝土柱

1、框架柱纵筋和箍筋配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年版)第6.3.7条要求。

2、错层结构的错层柱未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4条规定加强。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大于6d和100mm中的较小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第11.4.12-3条要求。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体积配箍率小于1.2%,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年版)第6.3.9-3条要求。

5、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填设置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其箍筋未全高加密,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年版)第6.3.9-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6-4条要求。

6、柱纵向钢筋净距小于50m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2015年版)第9.3.1-2条要求。

7、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柱每侧配筋小于地上一层柱每侧配筋的1.1倍,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年版)第6.1.14-3)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2.2.1-3条要求。

8、排架结构排架柱的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年版)第9.1.20条要求。

9、排架结构山墙抗风柱的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年版)第9.1.22条要求。

10、异形柱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小于0.2%,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第6.2.5条要求。

11、异形柱箍筋加密区范围,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第6.2.12条要求。

12、异形柱截面尺寸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第6.1.4条要求。

13、柱布置图,未注明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柱位置,且未注明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第8.4.2条要求。

14、柱纵筋、箍筋、核心区抗剪箍筋小于计算配筋。

15、柱截面小于计算截面。

16、嵌固端的下层(地下层)柱纵筋大于地上一层柱配筋的1.1倍时,下层柱未按增加根数配筋时,不能保证嵌固端以下柱配筋大于嵌固端以上柱配筋的1.1倍。

17、地面为刚性地面时,未明确底层柱按刚性地面上下加密箍筋。

18、梁上升柱,其下转换柱未注明为ZHZxx,其构造不详或未采取加强措施。

19、梁上升柱未按LZxx设计标注,构造不详。

五、混凝土梁

1、框架梁上下纵筋及箍筋配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3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11.3.6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规定。

2、框架梁沿梁全长梁顶、梁底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4-1条规定。

3、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大于矩形柱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3.4-2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6.3.3-3条规定。

4、梁顶、底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1-3条规定。

5、梁端按简支计算的梁,梁底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6-1条规定。

6、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6.3.4-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3-1条规定。

7、剪力墙之间跨高比不小于5时,未按LLKx标注,配筋不满足连梁相应的构造要求。

8、框架梁纵筋、箍筋小于计算配筋。

9、梁上升柱,托柱梁未注明为TZL,其构造不详或未采取加强措施。

10、框架梁截面小于计算截面。

11、梁端水平段钢筋采取机械锚固,梁端钢筋水平段锚固长度仍不满足要求。

12、框架边梁支承较大跨度楼面梁,存扭矩时,其梁腰筋未按抗扭腰筋设计和注明。

六、楼、屋面板

1、板的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规定。

2、地下室顶板为嵌固端时,其板厚及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14-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6.3条规定。

3、板的配筋小于计算配筋。

4、地下室顶板与车库相连处板未采取加腋等做法加强连接。

5、楼、屋面板厚度及配筋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5157-2020相关规定。

6、悬挑板阳角未设置放射筋。

7、楼、屋面板厚度与计算书不符或小于计算厚度。

8、楼板开洞较大时,洞口周围板未采取加大板厚及双层双向配筋等加强措施。

9、转换层楼板未采取加大板厚及配筋的加强措施。

10、较大跨度现浇板厚度偏小,支承在周边刚度较小梁上按固结计算不准确.其板底配筋不足,目未考虑其不平衡弯矩对支撑梁的不利影响。

七、钢结构(包括门式刚架)

1、钢框架梁柱的侧向支撑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3.3条规定设置。

2、钢结构外包式柱脚构造不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12.7.7条规定。

3、门式刚架柱脚锚栓设计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15-4条规定。

4、有吊车厂房,中间柱列均未设置吊车柱间支撑,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2.1条规定。

5、钢框架结构缺梁柱连接详图。

6、钢柱柱脚螺栓布置和底板厚度与计算不符。

7、吊车梁选用图集中的吊车起重量小于实际起重量时,未复核吊车梁的强度和变形;选用的吊车梁跨度与实际不符时,未变更调整,如加劲肋间距等。

8、吊车梁端柱定位与图集不符时,选用边跨吊车梁时未变更调整;两侧吊车梁编号相同错误,其中一侧编号后应加“F”,可参图集20G520-2第25页吊车梁布置示意图。

9、实腹式门式刚架柱的翼缘受压时,未在受压翼缘侧布置隅撑与墙梁相连接,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4.1条规定。

10、门式刚架结构抗风柱未设在屋面刚性系杆或屋面支撑节点位置。

11、重点设防类建筑,采用门式刚架未采取加强措施,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柱间和屋面支撑采用型钢支撑;

(2) 纵向柱间刚性系杆采用型钢梁与柱采用刚性连接;

(3) 山墙设置柱间支撑;

(4) 柱脚采用刚接柱脚;

(5) 梁柱连接加腋设斜向加劲肋;

(6)抗风柱与钢梁采用刚性连接。

12、屋面板、墙板与檩条及墙梁的构造做法不详,与檩条、墙檩计算选用的构造做法不统一。

13、柱间支承、檩条、墙檩、隅撑截面小于计算截面;连接螺栓规格与计算书不一致。

14、混凝土构造柱、圈梁与钢梁、钢柱连接做法不详。

八、砌体结构

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结构布置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8条规定。

2、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3.1条规定。

3、砌体房屋圈梁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3.3条规定。

4、砌体房屋楼梯间的设计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3.8条。

5、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5.7条规定。

6、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托墙梁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5.8条规定。

7、砌体房屋局部墙段尺寸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6条。

8、顶层砌体洞口过梁上水平灰缝内钢筋未按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5.2-5条规定设置。

9、地面以下砖砌体处于很潮湿环境,采用强度等级低于MU20的砖砌体,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4.3.5条规定。

10、住宅建筑,砌体结构未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 5157-2020第6.2节要求采取质量防控措施。

11、局部砌体墙段抗震承载力不足未采取配筋墙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