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10.2节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带转换层结构:底部带托墙转换层的剪力墙结构(即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以及底部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这两种带转换层结构的设计有其相同之处,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高规10.2节对着两种带转换层结构的设计要求作出了规定,一部分是两种结构同时适用的,另一部分是仅针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规定。

为适应不同类型转换层结构设计的需要,PKPM在“结构体系”项新增了“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通过“转换层所在层号”和“结构体系”两项参数来区分不同类型的带转换层结构。

只要设计人填写了“转换层所在层号”,程序即判断该结构为带转换层结构,自动执行高规10.2节针对两种结构的通用设计规定,如:根据10.2.2条判断底部加强区高度、根据10.2.3条输出刚度比等。

如果用户同时选择了“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程序在上述基础上还将自动执行高规10.2节专门针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规定,包括:根据10.2.6条高位转换时框支柱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分抗震等级自动提高一级;根据10.2.16条输出框支框架的地震倾覆力矩;根据10.2.17条对框支柱的地震内力进行调整;10.2.18条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组合内力进行放大;10.2.19条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等。

如果用户填写了“转换层所在层号”,但选择了其他结构类型,程序将不执行上述仅针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规定。

对于水平转换构件和转换柱的设计要求,用户还需在“特殊构件补充定义”中对构件属性进行指定,程序将自动执行相应的调整,如10.2.4条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放大,10.2.7和10.2.10关于转换梁、柱的设计要求等。

对于仅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转换的结构,如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存在的个别墙或柱在底部进行转换的结构,可参照水平转换构件和转换柱的设计要求进行构件设计,此时只需对这部分构件指定其特殊构件属性即可,不再填写“转换层所在层号”,程序将仅执行对于转换构件的设计规定。

注意:

1、“转换层所在层号”应按PKPM楼层组装中的自然层号填写,如:地下室3层,转换层位于地上2层时,转换层所在层号应填5。程序不能自动识别转换层,需要人工指定。

2、对于高位转换的判断,转换层位置以嵌固端起算,即以(转换层所在层号-嵌固端所在层号+1)进行判断,是否为3层或3层以上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