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犯通病:室外给水管道埋设太浅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3条。“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车行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改进措施: 给水管的埋设,对寒冷地区要考虑当地的最大土壤冰冻深度,加0.15m作为管顶至地面的最小覆土深度。另外还要考虑管道所处位置的地面上可能产生的地面荷载,并根据管道材质来确定需要的覆土深度,并取两者的大值。当在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小于0.7m或深度不能满足地面荷载时,可采取保护管道的措施。

易犯通病:市政给水与自备水源管道连接(如下图)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3条。(强制性条文)“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

改进措施: 丛条文内容中,强调了“严禁”二字,说明本条文规定任何单位使用自备水源(例如水井)的供水系统时,当要利用市政水作为备用时,两者的管道是不允许有管道连接之处的;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加压后使用。放水口或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见下图。

 

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选用不对,在设计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室外消防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8.2.1中的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进行设计。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第2款。“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数量确定;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8.2..2-2的规定”

改进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表8.2.1是在设计城区、居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时,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之一,而表8.2.2是各建筑物在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设计城区及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时,应取表8.2.1和表8.2.2-2两个表中的较大值。

易犯通病: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计算消防用水量,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建筑物计算,未按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8.2.2-2中的注1。(强制性条文)“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火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改进措施:1 建筑物成组布置,是指其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群。火灾实例说明,防火间距较小时,往往造成火灾蔓延,火灾从一个建筑物蔓延到另一个建筑物,从而形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不按成组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消防给水量,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相邻两座较大建筑物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易犯通病:消防和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最大消防时用水量计算有误,在设计消防与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时,消防时计算未计入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4条。“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1.3条。(强制性条文)“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

改进措施: 火灾只在局部建筑(或建筑中的消防部分)内发生,其他区域的生活(生产)仍在进行;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等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室外低压给水管网的水压,当生活和生产达到最大小时流量,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按规范要求的设计水量选择管径和计算水压。

易犯通病:室外消防管网未按规范布置成环状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第1款。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改进措施:1 供水要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形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形成环状管道有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枝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此时应在图中注明。2 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消防给水管道。

易犯通病: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阀门设置不当使关闭的消火栓超过5个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第3款。“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改进措施:为保证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的供水安全可靠性,官网上应设消防分隔阀门。在管道进行检修时被隔断的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按规范要求修改阀门设置。

易犯通病:两条引入管之间未设置阀门,从市政同一条干管接出二条引入管,与小区或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环网连接时,在二条引入管之间的感官上未设置阀门。见下图。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第2款。“8.2.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改进措施: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供水的可靠性,规定环状管网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应仍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总水量;在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干管上应有阀门,使两条引入管不会同时关断。见下图

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位置不当,在布置室外消火栓时,距路边大于2m;距外墙小于5m;消火栓间距超过120m。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条第3款、第7款。“8.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改进措施:为保证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方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为保证消防人员使用消火栓的安全,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保证沿街建筑能有两个消火栓的保护,规定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布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当调整,使其满足规范要求。

易犯通病:污水管和生活给水管相交叉时,措施不当,污水管和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在给水管道上面,也未采取措施。

违反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2006版)第4.13..2条。“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

改进措施:给水管道与污水管、合流管道交叉时,按规范要求尽量将给水管道敷设在污水管道的上面,而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将给水管敷设在污水管下面时,给水管道应加设套管或漏洞,其长度为离交叉点每边不得小于1.5m。

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布置未考虑水泵接合器的要求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条第5款。(强制性条文)“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5.3款。“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改进措施:在进行室外消火栓设计时,应考虑距水泵接合器15~40m内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主要目的是方便消防取水和供水。

易犯通病:消防贮水池有效贮水量不够,当设计需要设置消防水池时,有效贮水量满足规范要求的消防用水量。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第1款。“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万分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3条。“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万分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改进措施: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当市政给水管只有一条时,即使室外消防管网为环网时,也要考虑火灾时,市政管网可鞥检修而停止供水,所以消防水池贮水量应包括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果有两条以上进水管,则在消防时根据进水管的数量、水压及管径(减去一条进水管),计算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能补充的水量,从而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中扣除后作为贮水池的贮水量;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贮水池不考虑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消防管网具有的补水能力而要贮存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当室外消防系统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要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加上室外消防用书的不足部分。

易犯通病: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车取水口,设置在室外的消防贮水池的出水量中包括了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设计中未设置在消防时由消防车吸水的取水口。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3.4条。(强制性条文)“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第5款。“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改进措施:在消防水池内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就要考虑如何做到室外消防水量在灭火过程中供到室外使用,方法之一就是由消防车来取水,所以必须设置供消防车吸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且消防水池也不能太深,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告诉不能超过6.0m。